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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9-16 17:16:59 作者: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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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教体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市属各高校,局属各单位,各行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要求,现将市直各类学校2023-2024学年学生资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区市参照执行。

  一、高校学生资助业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结合实际在 2000—4500 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

  2.评审依据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科教〔2023〕6号),见附件1。

  3.材料报送

  (1)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2023-2024学年评审意见。

  (2)《青岛市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学生申请情况统计表》(附件2-3,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项目分开填报本表)。

  (3)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审学生名单,通过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

  (4)《单位申请批量开卡明细清单》(附件2-4),同时提供电子版;需办卡学生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清楚,不得上报传真件或图片);学生本人签字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附件2-5)。

  请各高校于10月19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并于11月30日前将受助学生信息上传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校奖助学金名额分配另行通知。

  (二)免学费

  1.资助对象

  第一类:在市属高校就读的山东户籍国标、省标和青岛户籍市标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

  第二类:在部属、省外高校就读的青岛户籍国标、省标和在市属以外高校就读的青岛户籍市标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19〕30号)要求,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的学生,免除学费。因重修和补考形成的学费不免除。

  2.评审依据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科教〔2023〕6号)

  3.材料报送

  (1)第一类学生申请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当场退还学校,由学校留存备案;第二类学生申请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区市教体局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留存备案。

  (2)《青岛市高校免学费学生汇总表》(附件2-8),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

  请各高校于10月12日前,将上述材料按要求报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并于11月30日前将受助学生信息上传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三)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1.资助对象

  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各区(市)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可向所在区市教体局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评审依据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科教〔2023〕6号)

  3.材料报送

  请各区市于10月3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青岛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经费申请汇总表》(附件2-10)报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

  二、中职学生资助业务

  (一)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2.评审依据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科教〔2023〕6号)

  3.材料报送

  (1)《青岛市中职国家助学金学生申请情况统计表》(附件3-2)。

  (2)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困难认定小组和中职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2023-2024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3)国家助学金初审学生名单,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

  (4)《单位申请批量开卡明细清单》(附件3-3),同时报送电子版。

  (5)需办卡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本人签字的《个人客户委托开户授权书》(附件7)。未满16周岁无身份证的提交户口本复印件(学生页)和学校证明(附件3-4);已满16周岁学生,只有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标准复印件,不能用照片或影印件),才能办理助学金卡,未办理的请尽快办理。

  (6)需办卡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其开卡资料一并报送。

  (二)因公伤残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优待政策

  1.优待对象

  青岛市公安局提供的《2023-2024学年就读公办高中段学校因公牺牲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名单》(另行下发)中所有在籍学生。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免除学费(普通高中学生按照普通班学费标准免除),为寄宿学生免除住宿费。

  2.政策依据

  关于免除因公牺牲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就读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学杂费住宿费的通知(青公发〔2020〕7号)

  3.材料报送

  《因公牺牲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就读高中段学校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附件3-5)纸质件(加盖学校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

  秋季学期,中职学生资助相关评审和材料报送具体工作日程请见附件3-6。2024年春季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请有关区市和学校将春季学期因公伤残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优待政策落实情况报送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

  三、普高学生资助业务

  (一)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两档,一档1500元,二档2500元。

  2.评审依据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科教〔2023〕6号)

  3.材料报送

  (1)《青岛市普高国家助学金学生申请情况统计表》(附件4-2)。

  (2)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困难认定小组和普高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2023-2024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3)国家助学金初审学生名单,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

  (4)受助学生校园一卡通账户信息。曾获得助学金的,无需报送账户信息;首次申请助学金且持有校园一卡通的,学校填报《校园一卡通银行账户账号信息》(附件4-3),无校园一卡通的,提供相关办卡材料。

  (5)办卡材料:《单位申请批量开卡明细清单》(附件4-4),同时报送电子版;学生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本人签字的《个人客户委托开户授权书》(附件7)。未满16周岁无身份证的,提交户口本复印件(学生页)和学校证明(附件4-5);已满16周岁的,只有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标准复印件,不能用照片或影印件),才能办理助学金卡,未办理的请尽快办理。

  (二)免学费

  1.资助对象

  全市规范办学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范围: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民办普通高中在校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标准给予免除,学杂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评审依据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科教〔2023〕6号)

  3.材料报送

  (1)《青岛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附件4-6)纸质版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当场退还学校,由学校留存备案。

  (2)《青岛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明细表》(附件4-7)纸质及电子版。

  (3)《青岛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汇总表》(附件4-8)纸质及电子版。

  (4)于11月30日前将免学费学生信息上传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三)因公伤残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优待政策

  详见中职学生资助业务中第二项内容。秋季学期,普高学生资助评审和材料报送具体工作日程请 见附件 4-9。

  四、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工作

  1.资助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2.评审程序

  (1)学校按照《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精神,成立校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困难认定小组等机构,组织本校学生(或监护人)自愿申请,填报《青岛市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5-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负责本校生活补助金评审工作,对评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填写《青岛市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申请情况统计表》(附件5-2),于10月9日前报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于10月12日前根据各学校申请情况下达资助名额,学校根据下达的名额,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审。

  (3)评审结果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材料报送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困难认定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2023-2024学年生活补助金评审意见。

  (2)《单位申请批量开卡明细清单》(附件5-3),同时报送电子版。

  (3)学生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本人签字的《个人客户委托开户授权书》(附件7)。无身份证的,提交户口本复印件(学生页)和学校证明(附件5-4)。

  请各学校于10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至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并于11月30日前将受助学生信息上传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五、学前教育资助业务

  各区市要严格按照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科教〔2023〕6号)要求,组织做好学前教育免保教费和政府助学金政策落实,所需经费由区(市)财政承担。

  免保教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市)研究制定,秋季学期政府助学金请于2023年11月底前发放到学生本人手中。

  六、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要重点关注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班会、家长会、电话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国家、学校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查看关注本校特殊困难学生群体。在国家资助基础上,采取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保障其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学习需求。同时,通过心理帮扶,引导学生理性面对困难,安心学习。

  (二)根据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科教〔2023〕6号),内地新疆、西藏高中班(中职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随园保教)等已享受免学(杂)费、免保教费和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该办法中的免学(杂)费、免保教费和助学金(生活补助)资助。

  (三)各校公示学生资助信息时,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学校、院系、年级、专业、班级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

  (四)学生资助资金是保基本民生的兜底性资金,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学生资助资金发放工作,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于11月底前完成2023年秋季学期各类资助资金发放,并督促所辖学校在12月底前将秋季学期各学段资助数据完整、准确上传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五)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由市教育局负责统一办理银行储蓄卡,通过代发银行,根据财政拨款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划入卡内。各学校要及时准确的将银行储蓄卡发放到受助学生(儿童)家长或本人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学生银行储蓄卡,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到位。各学校要告知家长和学生银行卡使用相关知识,提醒家长和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注销银行卡,妥善保管好银行卡,避免因卡丢失而造成个人损失。

  (六)各学校要建立资助工作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学校填写的各类汇总表、受理结果、受奖助学生签名表、受奖助学生银行储蓄卡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年级建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七)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奖助学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未尽事宜,请与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联系。

  联系人:陈敬娟、纪慧英,联系电话:82734236。

       附件下载地址:http://edu.qingdao.gov.cn/zfxxgkml/gwfg/202309/t20230915_74733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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