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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成人教育脱产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3-01-12 18:11:02 作者:储老师

z成考助学

第一章 总 则

  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完善成人教育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促进良好的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提高成人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发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二条 参加成人高等教育统一考试正式录取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入学须知”指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事先以信件或电传的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继教院)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报到时,须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并凭交款凭据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招生录取档案材料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签发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对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两个月之内治疗不能康复不宜在学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应当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学年开学之前持旗(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病愈证明和有关材料,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并持有交纳费用的收据办理注册手续。未交费者不予注册。如果遇到意外原因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注册,须向学校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可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修业年限与修读课程

  第五条 成人教育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学业,本专科生也可以推迟一年毕业,但不得提前毕业。允许学生辅修本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课程。
  第六条 学校按成人教育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各专业根据培养目标,确定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两部分组成。
  1、理论教学(含实验课)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根据培养目标而设置的,学生必须学习掌握的课程。同一门必修课有不同程度的设置,以适应不同专业的要求。
  选修课:是学生根据个人的需要、志趣和能力自由选修的课程。
  2、实践环节是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必需的环节。
  第七条 学生毕业时,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含实践环节),准予毕业。
  第八条 学习成绩好,有学习余力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推荐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辅修跨专业课程。如有先行课程的要求,需辅修先行课程。
  1、经批准辅修的学生,需填写《辅修课程登记表》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辅修。
  2、在不影响主修课程的情况下,辅修课程可以随班听课也可以自修,但必须按时交作业,参加实验?实习?课程讨论和考试。
  3、辅修课程所取得的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院?班级组织的军训?公益劳动和政治学习等集体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和活动者,需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论处。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条 为督促学生巩固掌握所学知识与技能,检查学生所学知识的程度及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评价教学效果。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记入学籍卡,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五级计分制按、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或实习参观)、平时测验或期中考核等,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10%~30%,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性质由教研室确定并在学院备案。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和实践课的成绩评定办法由各学院自行确定。课程考核的形式有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具体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试题及评分标准由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和学校《标准化考试命题大纲》的要求,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出题或抽用试题库试题。
  试题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印制。试题一律按学校标准化格式拟制。
  每门课同时拟制难易度相同的A-B两套试题,一套作为正考?另一套备用。
  第十三条 每学期考核日程由各学院具体安排,并于考试前一周将考试安排送继教院和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完某门课程,参加统一组织的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该门课程结业。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试,须出具有关证明,本人申请,班主任核实,经继续教育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和批准缓考学生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成绩按“60分”记载。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可以参加三次考试,次考试不及格者参加第二学期初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毕业离校前再补考一次。若仍未取得合格成绩,做结业处理。结业生根据情况离校一年内可申请重修。重修成绩合格者,可补发《毕业证书》。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同其他课程一样对待。
  第十五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一律凭《学生证》进入考场,并严格执行《学生考试管理规定》,遵守考场纪律,严禁考生舞弊行为的发生。发现考生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纪律处分,取消补考资格。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批准毕业前给予后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每门课程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累计缺课时数超过三分之一者,或课程中的实验(实习)部分考核不合格者,或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均取消考核资格。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按上述情况认定,并在考试前填写《取消课程考试资格学生统计表》,由学院汇总后交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七条 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设计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均按一门课程对待。毕业设计要辅有答辩委员会的评语。

第五章 升级、留(降)级和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学年规定的课程(包括实验、实习),经考核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降)级:
  1、一学年必修课程考试达5门次不及格者;
  2、各学期累计考试不及格课程门数,二年制专科达6门,三年制专科达7门,四年制本科生达8门,后一学期不及格课程不准补考,作留(降)级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达4门及其以上者;
  2、经补考,各学期累计5门(含5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因故不能正常上课又未办理休学手续,且在1学年内缺课时数超过全学年的教学总学时的1/3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7、因病或意外伤残经医院确诊,不能继续学习者;
  8、因其他事故,学校审定其必须退学者;
  9、不按时缴纳学费者;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及休养者;
  2、一学期请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中途复学。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
  1、休学期满,由本人提前持有关证明,并填写《复学申请表》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2、病休的学生申请复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经校医院复查认可,方可复学。
  3、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果该专业下一年级没有招生,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4、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经学校审查后,即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时按就读年级交费标准交费。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转学。
  1、工作单位调动,需转学者。
  2、有某种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同类专业学习;
  3、学校因录取人数少无法开班或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按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1、本校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
  2、本省转学或跨省转学,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转学申请表》,分别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分管成教的校级领导批准及转出和转入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学;
  3、学生转学、转专业,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并备齐需要的材料。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毕业
  参加全国统一成人高考,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全国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结业
  1、在校期间未能通过国家统一成人高考取得正式学籍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发《学业证书》;
  2、退学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发给写实性《学业证书》;
  3、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期间课程考试不合格,发给写实性《学业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 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内蒙古农业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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