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精神,改进和加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推动新时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鲁教研发[202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的学士学位授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不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以等级记载的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且无考试作弊记录;
(三)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
(四)应届毕业生。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四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
第五条 山东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的本科毕业生,按照授予条件逐个予以审核,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第六条 学校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山东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级学生适用本办法。《山东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暂行办法》(山东师大学位字[202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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